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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4日
西科姆株式会社
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标诉讼案的结果
2.深圳世强电讯不服上述判决,于2009年11月12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西科姆株式会社是一家从事电子
保安等综合服务的高新技术公司,在北京、上
海、青岛、深圳等城市相继投资成立了子公司,经营电子安全系统的加
工制造并提供相应服务,既生产、销售
产品也提供与产品相关的服务。因此,西科姆的产品在中国一定范伟内具
有知名度是本案的基本事实。由此判
定深圳世强电讯的服务标志的使用侵犯了西科姆的商标权,与2010年9月13日作出了
维持原判的判决。
至此,西科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针对深圳世强电讯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案以胜诉告终。